大多數人以為大樓全部外牆都是共用部分,因此主張外牆漏水管理委員會要修,磁磚脫落砸傷路人自己不必負責、該用公共基金來賠。其實外牆可以分為公有和私有,「鄰接共用部分的外牆是共用部分,鄰接專有部分的外牆是具有共用性質的專有部分。」。民眾的誤解往往源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對於外牆面有限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的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外牆既然不能自由使用,那當然就不是專有部分,而屬共用部分。既然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因此漏水、磁磚脫落,自己當然沒責任。



一般人所誤解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本身並沒有限制住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生活上若有需要,住戶其實只要「依法令規定辦理」即可進行變更,除非這個公寓大廈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特別訂定了限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規定,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有案,才受到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因此當社區大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沒有對外牆面訂定限制使用或變更的規定,或明明已經有規定卻沒有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只要不違反法令規定,住戶就可以「為所欲為」,根本不必理會管理委員會的干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其實只是一個「如何訂定規定的規定」,社區大樓居民若珍惜建築物的外觀,希望加以保護,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在規約中明訂管理辦法或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管制規定,並向政府完成報備,其限制始產生效力。當住戶違反該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止而不遵從時,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處理。該項內容為:「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則是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二條所規範的對象都是「專有部分」,而非「共用部分」。



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規範的外牆面,其實是專有部分,而非共用部分。外牆如果是共用部分,即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管理、維護,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何須該條另加規範?該條最重要的意義,即在於外牆關係到建築物整體外觀,因此雖然屬專有部分,卻可以透過法律行為對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加以限制,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所指的『法律另有限制』。



對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亦可得知,專有部分範圍以外緣為界,因此外牆為共用部分的說法,實為應努力加以澄清的誤解。 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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