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廈社區住戶修建、裝潢施工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為XXXX大廈社區 號 樓之 ,修建、
裝潢施工,特具結遵守下列條件:
一、 施工範圍:不超越 貴大廈原有建築執照之許可範疇,並恪遵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 貴大廈住戶公約及本切結書之規定,如有違反,願接受修改、停工、禁止機具材料進入、強制拆除及罰款之處分,決無異議。
二、 裝潢修繕前七天,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經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至服務中心繳交保証金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整(以支付設備維護費、罰款及各類損害賠償),並經委員會簽辦完成後始得施工。(簽辦手續需五到七天)。
三、 本大廈裝潢、修繕工程ㄧ律不得更改、拆除RC結構體以維護本大廈主體結構安全。
四、 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依規定先行申請審查,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及強制拆除室內裝修違規部份。
五、 施工期間:
1、 嚴禁拆除屋內樑柱、承載牆、陽台外牆外推,與其他影響大樓結構安全之施工。
2、 不得有裝設鐵窗、冷氣遮雨棚、放置空調主機於外牆及其他有損大樓外觀等行為。
3、 使用電梯搬運施工機具、材料(砂土須用肥料袋打包),必需通知服務中心並需懸掛電梯護墊,若損及電梯,需負損壞賠償之責。
4、 工作時間:每日上午○八:三○-一二:○○、下午一三:三○-一七:三○。例假日及週休二日皆不得施工,以維護住戶生活安寧。違規每日罰款參仟元整。
5、 工作逾時經制止不理者,每次罰款壹仟元整。
6、 經主管機關核准裝修後,如有重大影響安寧之施工,不得超越五日並先行告知服務中心,於前三日公告,違者每日罰款參仟元整。
7、 施工中如需關閉公共設施用電及消防設備,需先行會同服務中心機電人員會勘後施行,違者每次罰款參仟元正。
8、 施工期間所拋出垃圾廢棄物、砂土等必須用肥料袋打包,當天運走,不得留置於本大廈,未當日運走者,每日罰款壹仟元整。
9、 不得任意加設門口對講機及更新系統對講機、移機,若有必要需經本大廈對講機系統維護廠商認可無影響大廈對講系統使得施作,違者,將對講機系統切斷連線。
10、 每日收工前,需派員對施工產生之公共環境(含運貨電梯)、設施髒亂加以清掃。未加清掃致生髒亂經糾舉者,每次罰款壹仟元整。
11、 整體施工完竣工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違規逾期,每超過壹日,罰款壹仟元整。
12、 裝潢期間如查獲使用公共用電情事,除勒令停工外並將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整全數扣除(平均分配該棟住戶作為懲罰性賠償)絕無異議,如須繼續施工得依流程重新申請並繳納裝潢保證金完成後始得進場施工。
13、 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府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察。
14、 施工期間未滿十五日(含)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則以整月計,按月計繳設備維護費參仟元整,並由立書人主動通知服務中心完工日期,以行完工查驗及費用結算。
15、 保証金扣除本切結書發生之有關款項,其餘部份於完工經查驗合格後,依貴管委會正常請款流程,於次月底無息退還。
16、 為杜絕紛爭,特立此書為憑,由立書人具書兩份,壹份由XXXX大廈服務中心收執,壹份由服務中心簽署後交回,不另簽發收據。
立切結書人(公司行號):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保証人(修建、裝潢住戶): 簽章
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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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
副主任委員:
服務中心主任: 繳交保証金日期 年 月 日
預計: 實際:
預計開工: 年 月 日 實際開工: 年 月 日
預計完工: 年 月 日 實際完工: 年 月 日
附;審核圖說、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原建築平面圖、竣工後平面圖
(服務中心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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