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共基金」被定義為「修繕基金」時所產生的問題
以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基金」的各項條文,以及當「公共基金」依內政部規約範本被定義為「修繕基金」時所產生的問題:
條文內容(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意義解釋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寓大廈未設置「公共基金」、已設置「公共基金」但公共基金不足以支付、發生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公共基金支出項目,或僅局部區分所有權人獲益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1:法律既已規定公共基金做「修繕」、「管理」、「維護」使用,為何要重新定義,將其縮限至「修繕」單項;為何要無中生有,創造毫無法律根據的「管理費」來支付「管理維護」性質費用?
問題2:「修繕」、「管理」、「維護」性質如何定義?
問題3:「修繕」與「維護」如何區分?
問題4:「修繕」、「管理」、「維護」性質以外的支出如何處理?
問題5:為什麼不把性質較近似的「修繕」與「維護」歸為同一類?
條文內容(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意義解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寓大廈未設置「公共基金」、已設置「公共基金」但公共基金不足以支付、發生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公共基金支出項目,或僅局部區分所有權人獲益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6:「管理費」不可以用來支付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即使金額不高?
條文內容(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7:「公共基金」既專做「修繕」使用,怎麼起造人提列的「公共基金」,又是因應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而設?
問題8:法律沒規範要設置用於「管理」、「維護」的「管理費」,是不是可以選擇不要設置?
問題9:「管理費」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委員會決定繳多少,大家就應該繳多少?
問題10:「管理費」要不要設專戶儲存?
問題11:「管理費」由誰管理?
問題12:「管理費」運用有何規範?
問題13:「管理費」有結餘是不是就變成「公共基金」?
問題14:「管理費」產生的銀行利息歸「管理費」?還是「公共基金」?
問題15:大樓外牆廣告出租、公共電話投幣收入歸「管理費」?還是「公共基金」?
條文內容(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16: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管理費」結餘之權利是否也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可不可以因個人事由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條文內容(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17:「管理費」不必定期公告?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要不要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條文內容(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18: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管理費」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嗎?
條文內容(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19: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管理費」餘額、「管理費」財務報表、欠繳「管理費」嗎?
條文內容(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20:「管理費」呢?
條文內容(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把「公共基金」解釋成「修繕基金」發生的問題
問題21:不繳「管理費」沒關係?
問題22:「公共基金」為什麼要罰?「管理費」為什麼不罰?二者有何不同?
內政部規約範本關於「管理費」的問題
問題23:內政部規約範本創造出來的「管理費」,指的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嗎?
問題24:「管理費」不足由「公共基金」墊支,但管理委會事後卻不歸還該怎麼辦?
問題25:「公共基金」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由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那「管理費」呢?是區分所有權人「繳費」給管理委員會嗎?兩者之間是管理委員會提供「服務」,因此向區分所有權人「收費」的交易對價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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