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刪了四十九條第六款吧!

內政部十月三十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打算正式用「管理費」取代「應分擔之費用」。此舉將進一步混淆民眾管理觀念,筆者期期以為不可!


 公寓大廈管理的道理很簡單,社區大樓的居民沒辦法參與處理所有的公共事務,因此必須選任代表,設置一筆基金,然後訂定管理委員會支用基金的權限與程序。管理組織遂能運作處理各項管理、維護、修繕事項。


 社區大樓居民把錢交給管理委員會保管運用,最好能明定使用額度,如例行性(計劃性)與非例行性(非計劃性)的單次與累計上限,如此即可防止公共基金遭到濫用並保障達到預期累積金額,以做為日後從事重大修繕改良準備。


 但這麼簡單、又清楚載明於法律的道理,在台灣卻一直被公寓大廈管理的主管機關扭曲解釋,讓公寓大廈管理陷入混亂邏輯的泥沼,遲遲無法正常發展。


 「公共基金」明明就是一筆社區大樓長期累積,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和依授權額度運用的錢,可是主管機關就偏要教導民眾說那是一筆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可動用的「修繕基金」。這個牽強的解釋只要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來對照即一目瞭然,錯誤不攻自破。


 主管機關為什麼要曲解「公共基金」呢?那是因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一個主管機關不喜歡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未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文意解讀,社區大樓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是起造人提撥與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如何決議呢?當然是 每戶每月(或雙月、季、半年、年等特定期間)每坪繳多少錢!一般人把這稱為管理費,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則稱為「應繳納的公共基金」。


 我們很容易可以理解政府為什麼不喜歡這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的基本精神是居民自治,你們社區大樓有人不繳管理費是你們自己的事,為什麼要把我政府拉出來當壞人?你們說不定本身就搞多數暴力或管理人謀不臧,有糾紛請去法院解決不要來找我政府麻煩!


 為 了不想執行這一條規定,內政部就想辦法改變法律名詞定義,凍結這條自己不喜歡的規定。於是在八十五年藉規約範本,把「公共基金」的用途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管理」、「維護」、「修繕」、「拆除」、「改良」限縮到只能用做重大修繕,然後另創「管理費」一詞來冒名頂替原「應繳納的公共 基金」。


 在筆者拙著「宅得安心-公寓大廈管理原理與完整解決方案」書中用了非常多的篇幅在說明當這樣去扭曲原本簡單正常邏輯時,所會創造無數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讀者若有興趣請自行參閱。


 內政部的技倆是成功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此就真的被藏了起來。民眾被教育成:有人不繳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去法院訴訟。沒人想到原來主管機關其實也管這件事,而且效率比上法院高得多!


 但 內政部的說法還是留下一點問題,就是內政部教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依冒名頂替的「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收繳,這依舊留下一個小問題,就是有人不繳「管理 費」,同時也不繳「公共基金」時,民眾還是會找出第四十九條規定要求政府處理,而且還正好突顯了政府所解釋的法律規定中的不合理。


 內 政部很厲害,再接再厲,進一步創新解釋要公寓大廈不必再另外向居民收「公共基金」,直接從結餘的「管理費」「提撥」成為「公共基金」就好。從此不會再發生 有人不繳「公共基金」這件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與其背後主管機關介入協助公寓大廈的精神就此壽終正寢。


 公 寓大廈的關係與規則原本很簡單,但內政部卻把民眾搞得一團糊。公寓大廈的運作規則,就是管理委員會在被授權的範圍內本著公益良心幫大家就公共事務做決定。 內政部創造了「管理費」冒名頂替「公共基金」,結果造成「管理費基金」變成了管理委員會不受節制的小金庫。然後大家再討論這「管理費」該如何規範!


 用「管理費」取代「應分擔之費用」,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創造出更多問題,直到被扭曲的邏輯走到盡頭,非承認錯誤不可為止。事實上,當內政部規範本示範結餘的「管理費」可以變成「公共基金」時,「管理費」就是「公共基金」的關係其實已經呼之欲出。


 期待內政部著眼全民福祉,若真的不願意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那就提案刪掉它,然後還全民一個乾淨清晰的公寓大廈管理觀念。還有是不是可以告訴大家,是誰給了我們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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