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社區最近在吵更名的事,原因是一群同組織的人一起住在這裡的社區,經由提議表決多數通過而更名,但是我覺得有點不合理的地方是....社區名稱是建商在銷售時就己經使用的名字,也是喜歡這個名字才來看房子繼而購買的,現在這一群同組織的住戶一住進來就提議表決通過更名,但我也這是裡的住戶,為什麼管委會可以同意這種在購買前就己是事實,且非社區管理事務亦非公共設備增購事宜的事情,以表決來通過,難道不需要所有住在這社區的住戶表示同意才能更名的嗎?




  • 不過我想知道管委會到底是管什麼,職務範疇是什麼,包含社區更名也在內嗎? 社區名字是購買前就成立的事實為何可以被任意更改呢? 我知道一個實例是如果一棟大樓要開放出租廣告,那就得是全棟住戶都要同意才行,才不會侵佔住戶所有權人的權益,那麼同理可證,社區名稱亦是一種對外溝通的名字,亦是所有權人的權益,為何不是所有住戶都要同意才能更名呢??難道這麼解釋是強辯嗎??



  • "出席數中的 2/3 同意"是每個社區都一樣的嗎? 依據為何呢??



 


回答:




社區更名可以用投票決定嗎?

實務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註冊成立的大廈管委會,通常是沒規定廢除註冊證書的,所以幾乎不能廢除或改名。

社區更名並非管委會說的算,必須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需出席人數依規約上所訂定(建議看一下你社區規約),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2/3出席重大議案(像更名如此一案)並有出席人數2/3通過的方為合法。
問題來了,同一個基地社區,能成立兩個管委會嗎???

如可,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可以以上承旭力爭,並知會相關主管部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參考資料 物業管理



  • 2009-06-30 14:14:26 補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70132&K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Keyword=&KCDate=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 2009-06-30 14:17:33 補充

    更正::訂定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2/3出席,重大議案(像更名如此一案)並有出席人數3/4通過的方為合法。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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