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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大樓管理委員會舊主委到期是否視同卸任
大樓管理委員會舊主委到期,新主委不接因說財務委員不接它也不接
- 2009-07-09 11:39:19 補充
大樓管理委員會舊主委到期,新主委不接.因為說財務委員不接它也不接
回答:
有問題的主委方視同解任,非一般主委到期日視同卸任。
依公寓大廈條例
依公寓大廈條例
第二十條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
第二十九條 |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
舊主任委員到期但未有人接任,仍需再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重新選任新一屆委員,並代管直到新委員會接任為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70132&K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Keyword=&KCDate=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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