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區分所有權人亦非社區住戶 管理費及清潔費均由他人繳納 卻於管委會中擔任委員乙職 請問是否違法 又其觸犯何種法律 情節如何?
2009-07-27 16:49:01 補充
我現在是本屆的主任委員 發現管委會有此情形 因此才想尋求答案 我翻遍社區規約所有條文 均未明確說明非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也能擔任委員 經詢問歷屆委員得到的答案竟是長此以往都是如此 反正沒人告就沒事 此等委員可以經手社區大小工程嗎? 他有這個權利? 萬一出事 他有責任?
回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如非區分所有權人亦非社區住戶,何需繳交管理費及清潔費,何來代繳交,
歸根究底還是必需查閱貴社區的住戶規約為準,如無特別記載就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條例*為準,所以板大須先確定後來作依據,論斷是否違法 又其觸犯何種法律 情節如何。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依貴社區規約為準,否則依條例規定,*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可依樓下* 阿姆 大大*方式查詢後來依歸。我現在是本屆的主任委員 發現管委會有此情形 因此才想尋求答案 我翻遍社區規約所有條文 均未明確說明非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也能擔任委員 經詢問歷屆委員得到的答案竟是長此以往都是如此 反正沒人告就沒事 此等委員。
解決辦法,招開區全大會修正社區規約條文,明定條例 於規約。
可以經手社區大小工程嗎? 他有這個權利? 萬一出事 他有責任?
當然有責任,沒有這權利需受主委權限及規約限制,需於規約明訂預算及支付限額,所以出問題時除了該委員外,主委及監委亦需負絕大責任。(一般管委會X萬以下X家公開比價、XX萬以下主委可依比價後批可後執行,XX萬以上經管委會通過執行,超過XX萬以上重大支出需由區權大會通過,)如該委員並非區分所有權人亦非社區住戶 ,則於區全大會時,就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何能當選為委員,請查核上屆區大會議紀錄,是否程序合法,報備合法。
經手社區大小工程,應以政府採購法為藍本,訂定主委、管委會、及區權大會等分別等級的支付限額,及發包程序明定於住戶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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