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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們社區管委會在去年97年1月成立,迄今皆因與建設公司這邊的公設點交問題有諸多爭議,故管委會這邊一直堅稱說公設尚未點交..

(1)我們大樓因為(管委會認為建商未點交)公設未點交,所以目前我們所繳的管理費 是以三個管委會委員來聯名成立帳戶.

(2)我們社區的機械停車位這邊的使用安檢執照已在98年6月12日到期,但管委會這邊堅稱目前尚未點交,所以管委會堅持要建商這邊提報(機械停車位)安全檢查.

98年6月29日,管委會與建商代表針對此事在調解委員會 調解,但因建商這邊監稱因已將車道搖控器與...等相關物品,交付給住戶且業已使用有一段時間,應為已點交. 最後兩造 調解未成.


想請教 各位法律先進:
(A) 區所有權人(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這邊是否可以其他法令來要求建商 or 管委會 來做機械停車位安檢報備動作?

(B)有關管委會以委員聯名帳戶方式來開戶,不知此舉是否合法?若是不合法,可有相關法令可要求更正?

(C)公設點交 與管委會報備,在法令上是否有其先後順序?
(不知是先做點交,還事先作報備)?


回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疑問


我們社區管委會在去年97年1月成立,迄今皆因與建設公司這邊的公設點交問題有諸多爭議,故管委會這邊一直堅稱說公設尚未點交..
想請教 各位法律先進:
(A) 區所有權人(機械停車位所有權人)這邊是否可以其他法令來要求建商 or 管委會 來做機械停車位安檢報備動作?
A:
機械停車位每年需公安檢驗簽證申報,如在點交前責在建商,點交後在管委會。

(B)有關管委會以委員聯名帳戶方式來開戶,不知此舉是否合法?若是不合法,可有相關法令可要求更正?
A:開聯名帳號是OK的,但成立管委會後應依會議紀錄另開管委會帳號。
(C)公設點交 與管委會報備,在法令上是否有其先後順序?(不知是先做點交,還是先作報備)?

A:實務作業經驗,成立管委會後方能點交,不然建商點交給隨,個人~??~?皆為不合法規,點交清冊接收人應為主委。

就算
建商這邊堅稱因已將車道搖控器與...等相關物品,交付給住戶且業已使用有一段時間,應為已點交, 這只為財產區分所有權之交付,非管理權之交付,依實務經驗,建商邊賣、邊交屋時,仍需負整個社區之管理責任,直到管委會成立後點交為止,方能卸下管理責任。

爭議點在建商,管委應採取強硬政策,為住戶爭取應有權利,並可向有關建管機關舉報反映,或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實施應有的公安申報,否則代為行知其費用向建商追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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