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小弟目前購買的大樓  屬於出租套房的種類


目前剛交屋  管委會尚未成立


想請教各位大大


因為是出租套房的大樓  所以未來管理費的收取 會比較複雜及困難   如果催繳管費 剛開始只是張貼公告  接下來是感應卡片銷磁(目前聽說這樣作法 好像是違法  小弟不知道違反哪一種法律??)  再來才是寄發存證信函  及 上法院     一般大樓管理公司 存證信函的格式不是差不多??  每發一次費用大概是多少???


因為催繳管理費的理由和格式 大多差不多
而且 大樓管理公司 管理很多棟大樓
所以一定有面臨遲繳管理費 而需要用存證信函催繳的情形
所以 是不是可以沿用其他大樓的存證信函的格式 再依據本大樓的實際強況修改
而不要請律師或是法律顧問重寫 因為請律師或是法律顧問寫存證信函費用比較高 不是嗎???


謝謝 *秋~深~ 大大的分享
小弟還有疑問
1.再催告的意思 是指發 存證信函嗎??? 還是只要在電梯 貼上 告示 即算是 " 再催告"???
2.應繳之金額及利息 通常 有沒有包含 再催告-存證信函的書寫及郵寄費用???
3.為避免有這種遲繳管理費情形發生 是不是改成一個月一期比較洽當???

小弟住的住家大樓 不是套房型的 有位住戶好像很熟悉這項法令 幾乎都遲繳管理費 管委會用存證信函再催告 才繳管理費 所以管委會每次都要負擔 存證信函的書寫及郵寄費用!!!!


回答:




大樓管理公司 發一次存證信函 費用大概是多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需成立管委會,大樓管理費是由管委會依規約時間催收,如過期超過2期,有法定的程序由管理負責人遵行。

期間如有需要,由管理人或社區總幹事書寫,應是服務範圍內,不另收費~~~~。

參考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2201149

大樓管理費多久算遲繳?遲繳多久才能鎖卡?20點







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依據公益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才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不管期間怎算,一月一期或三月一期,只要沒過兩期後及再
催告,不得鎖卡否則,就是貴管委會不依法辦事,先犯法的可是他們,可先存證信函寄管委會要求依法辦事。

所有住戶規約...等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依據而成立的,總幹事只能執行管委會通過交辦的任務,但違法的事應給管委會些專業的建議,否則就太不專業了。

可先寄存證信函寄管委會要求依法辦事,及述明執行者手段是否妥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D0070132&K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Keyword=&KCDa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提供你參考~歡迎指教~~~~




1.再催告的意思 是指發 存證信函嗎??? 還是只要在電梯 貼上 告示 即算是 " 再催告"???
含公告及發 存證信函。
2.應繳之金額及利息 通常 有沒有包含 再催告-存證信函的書寫及郵寄費用???
如違法院支付命令,得申請本是向費用。
3.為避免有這種遲繳管理費情形發生 是不是改成一個月一期比較洽當???
必須依規約辦事,需招開區全大會通過方能更改。

小弟住的住家大樓 不是套房型的 有位住戶好像很熟悉這項法令 幾乎都遲繳管理費 管委會用存證信函再催告 才繳管理費 所以管委會每次都要負擔 存證信函的書寫及郵寄費用!!!!
如是長期繳費都如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惡鄰居住戶辦法。




  • 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2009-07-22 17:34:38 補充

    如違法院支付命令,得申請本是向費用。
    更正+=如為法院支付命令,得申請本事項一切費用。


    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2009-07-22 17:49:41 補充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 2009-07-22 17:50:05 補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 2009-07-22 17:50:43 補充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 2009-07-22 17:51:24 補充

    惡鄰居條款為22、23條~四款。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 2009-07-22 17:52:36 補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 2009-07-23 17:58:10 補充

    存證信函,只證明你有通知催告,故如何書寫,只要表達到你的意見或事情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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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rryyau秋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